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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保安业的现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保安服务业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保安服务业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保安服务业立法。
我国保安服务业经过20年的发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有关部委、还有部分省市相继出台的地方性的保安条例、规章,为制定全国性的 《保安法》奠定了现实的基础。笔者认为保安立法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 容:
(一)明确保安服务公司的组织形式、性质。除现有的由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外,为促进行业竞争,适应市场的各种需求,加快保安业的发展,还应赋予私人成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权利。两种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都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保全服务 的独立法人。
(二)通过立法制定保安服务公司的成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公安机关(直辖市、省会市、省辖市和县市级公安机关)成立保安服务公司,报地级以上市 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私人成立保安服务公司,成立申请人应当 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决定 批准。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按照我国《公司法》 的规定向当地上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三)立法加强保安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强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推 进保安职业化应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下 来。从业化的标准有三:一是保安服务 业已成为社会公认的专门职业和人们 选择职业的主要目标之一,能吸引各 类人才,特别是较高层次的专业人员 ;二是相当数量的人员长期从事这一职业,保持稳定的职业共同体;三是形成 具有以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用人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为内容的职业文化。 保安职业化的途径:一是对现有的社 会资源,除了现有保安服务公司外,把一些应纳入保安业经营的社会资源加 以整合;二是制定相对统一的、分类的管理法规、标准和教育训练计划;三是发展保安的职业教育和学位教育。职 业化的目标需要认真、全面的计划,以职业标准为努力的目标,以教育训练为推动力,以管理监督进行过程控制,全面推进职业化。还应确立专业的保 安培训机构,根据不同保安服务种类对保安员上岗前进行不同的专业培训。
上述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资格证》。《资格证》每年度由县级公安机关 年审。凡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未 经年度审验或者连续几年审验不合格的、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制行为或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 《资格证》。被注销《资格证》的人员, 不得再申请担任保安员。
(四)立法完善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及其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保安服务公司要切实保障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投保, 按期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建立健全保安人员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五)立法还应明确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保安服务业是特殊的行业,立 法应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从业 人员的职责,并根据其不同的经营范 围配置相应装备,保安立法应该坚持 处制从重的原则,以此来规范保安服 务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提高服 务质量。规定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业务纠纷特别是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从业人员的法律保护等。应统一规定 可以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实 行处制的违法行为种类,并注意参照 《行政处制法》的有关规定,以防法律 冲突。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员对公 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由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或者保安员本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引进竞争机制,改革现行经营管理模式。
我国现有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地方条例多在同级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有强烈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保安服务 业作为一个经营性行业,必须建立一 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 适应的经营管理机制,打破地方保护 主义,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机关应以宏观管理为主,主要负责对保安组织、保 安培训机构的洼立进行审批及年度审 验,负责保安人员培训与从业资格认定、规范保安服务活动的范围,对保安 服务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而对保安服务业依法开展的经营 管理活动及其他企业行为,不得进行干预。这样才能使保安服务公司真正 成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经济组织,自觉加入到市场竞争中,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集中力量拓宽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综合能力。